通過設計作品的外在形式喚起人們的審美感受,從而滿足人們的審美需要,這種設計師與消費者之間的互動關系我們稱之為審美功能。現(xiàn)代設計藝術性原則是指設計家在設計時要考慮作品具有較好的審美功能和藝術品位.從而給受眾以審美享受。
設計作品與純藝術品不同,它的審美功能是在物質功能基礎上產(chǎn)生的一種精神功能和心理功能。作為人工制品的設計作品與純藝術品一樣具有美的普遍屬性。當我們拋棄設計作品的物質功能而獨立觀照其外在形式時,它的審美功能就會凸現(xiàn)出來.而成為一種審美對象。這時,人們就能通過對設計作品的整體形象或某些局部的形式因素的感知過程,直接體驗到一種特殊的感情—即“美感”。接著會對它作出某種意向的評價。
設計家是“按照美的規(guī)律”來設計的,受眾也勢必“按照美的規(guī)律”對設計作品進行某種評價。任何設計作品,即使那些幾乎沒有陳列的觀賞價值的工具或機械設備。都具有審美屬性與審美功能.即都有一個美與不美的問題。
不同的是,有的美,有的不美,有的甚至有些丑陋,讓人難受。一般以物質功能為主的設計產(chǎn)品,它的審美功能已居于很次要的地位,而以審美功能為主的設計作品,其審美功能往往超過和掩蓋了物質功能,居于十分顯著的地位。
我們不能片面地看待設計作品的審美功能與審美價值,把它看成是設計作品簡單的裝飾或某種外加的形式因素。而應該從設計作品的內(nèi)在因素及外在表現(xiàn)的整體中綜合作出評判,即深刻的內(nèi)容與完美的形式的高度化的統(tǒng)一。
設計的設計藝術性原則早為眾多的設計家所遵循,設計作品的藝術性和審美價值成為設計師們努力追求的目標。包豪斯大師柯布西埃曾說:“建筑藝術超過實用的需要,建筑藝術是造型的東西。”建筑的“輪廓線是純精神的創(chuàng)造,它需要有造型能力的藝術設計家”。
與其他設計藝術門類相比,建筑設計的藝術性較早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可。從黑格爾、叔本華到當代眾多的藝術哲學家們都把建筑放在藝術序列之中。黑格爾在《美學》中把建筑歸類為“象征性”藝術,并把它作為人類最早產(chǎn)生的一門藝術來加以闡述。美國哲學家奧爾镕里臺在其《藝術哲學》美學專著中說道:“建筑師是藝術家,并像任何偉大的藝術家一樣,妒愛自己的材料。”建筑是一種形式藝術。對于作為藝術家的偉大的建筑家來說,這種藝術是很有吸引力的。設計藝術性原則是設計家應該把握然設計作品的美學標準,我們只有在尊重這種美學標準的前提下,才能設計出為社會大眾喜條和具有藝術生命力的設計作品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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